第36章:建造空中的楼阁 1
这个肯定要追求法治,约法治国,但不能像法家一样用峻法刑法军法治理国家,制度总是比人要可靠,人治追求是因为中国的权力是绝对的和集中的,没有分立和制衡。贤人不可靠,贤人的标准太高就没有几个人可以胜任,贤人的标准太低的话,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可以击败贤人。
九、和谐秩序,皇帝和历代思想家政治家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儒家思想家描绘了上古时君主礼贤下士,民众淳朴率真的图景,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社会秩序。儒家礼法的重要作为就是要构建一套教化天下的仁义道德与礼法规范。通过礼乐教化提高人的思想道德,从而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秩序。
这个目标不变,内容手段都变了,遵守法律是第一位的,注重信用,讲卫生,讲公共秩序,讲文明,社会包容性强,人民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有社会责任感,有勇气等八项公共道德是目标。不团结好内斗和喜欢打探人家隐私比较难改变。
十、民本主义,这是春秋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儒家思想的精华。儒家向来重视人命,主张立国应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不教而向民施刑杀。此外,孔子爱人说,孟子民贵君轻说,荀子民水君舟说均是民本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但是卞为鸾认为在传统思想的体系中民本主义地位在君权神授之下,只是君权神授的补充,自己打算将其发扬成为民权主义,民即为公民,公民这个词是韩非首先提出来的,卞为鸾打算借用韩非,并赋予其后世的含义。
随后,卞为鸾和谢富坤讨论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在卞为鸾的设想和观念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希望据此建立一个古代民主自由、约法治理的国家。
但是,卞为鸾是绝对不会跟任何人说的,这是内心的想法,悄悄的干,轰轰烈烈的打枪,不要,卞为鸾认为,作为一个穿越者,不去做任何改变,近代中国的屈辱命运一样会降临,无疑是拿电钻插自己的菊花,完全照搬后世西方的那一套,没有这个土壤,无疑是那自己的菊花套电钻。
因此什么变法、变革的都不要,一切在复古的名义下进行文化复兴运动,阻力自然而然会小很多,因为这是一个保守的社会,这里天大地大死人最大,祖宗是活着的,尧舜时代是最好的。
政权体系是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检察权五权分立制衡体系,每一种权力都是有着实际意义的和实际权力的,不是摆设,因此对比后世的三权分立制衡体系有所不同。
君主权主要有象征和精神领袖意义的国家元首、军队的总司令(没有宣战权和终战权)、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法律的人(但是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任免大法官和大检察官(名额各只有十人)、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立法院的批准,任命立法院的十分之一的代表,提出法案的权力,设立的机构称君主院。
当然,君主院现在是不能这样称呼的,现时叫做内史院,名称来自三省六部的内史省,下辖三个机构,掌管军事的兵司,掌管外交的礼司,掌管法官和检察官任免的吏司,名称来自六部中的兵礼吏三部。
立法权指立法院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此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其机构为立法院,地方没有立法院,但是可以由地方选举人请求代表院通过地方法律,通过之后则成为地方有效的法律。
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
不包括立法机关的一些行政监督权如议决预算案、质询权、同意权等权力。但是包括议决条约案、宣战和媾和案、议决戒严案、议决大赦案、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
立法院叫做门下院,同样来自三省六部的门下省。
司法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司法院中立于国家其他权力。司法院不得加入其他权力的范围,不得受其他权力的支配、影响、干涉,因为,国家其他权力行使是否合宪合法,仍需要司法院来裁断,司法权同其混合将使司法权失去这一作用与价值。
司法院中立于社会。司法院不主动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不提前介入纠纷的调查、讨论、决定,坚持不诉不理的原则。
法官中立于上、下级法官及同行。非因共同审理案件的需要,法官之间应当中立,即使是法官的上司或领导,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法官的心态应当中立。在判决下达之前,法官不得表露自己对案件的意见、看法,因为法官的内心只有处于中立状态下的审判行为才是合法的审判行为;只有在法官内心处于中立地位下做出的裁判才是合法的裁判,才是应当受到社会意识自觉尊重的社会存在。
法官的举止应当中立。即法官在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同等的距离,同等意义的语言,并在诉讼程序中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有任何亲近或压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表现。
司法院正式名称同样叫做刑院。
行政权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国家公共服务的权力。具体是处理国家事务和中央政府的各种工作,可以发出对中央政府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负责国家的外交事务,设立的机构称行政院,俗称内阁。
为了限制强大的行政力量,最主要的限制是规定任何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话,就是违法行为,规定如果中央行政首脑的政令对地方行政机构要有约束力的话,需经门下院的批准,否则就只能在中央行政机构实行。
行政院正式名称是内阁,长官为首辅,与朝廷的名称相同。
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和对司法人员的审判,定位为司法权,中央集权和成文法要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有公诉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享有法官的特权保障。
但是检察官只有对君主院、行政院、代表院、司法院四院机构和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没有对其他人民的监督权,除非获得立法院的明确授权。
除此之外,检察官有权实行司法救助,检察官可对法院的某些错误判决提出上诉,对于司法院人员的审判也是检察官的权力。
检察院正式名称为御史院。
因此刑院和御史院都是中央垂直领导,君主院和立法院只有一个,行政院却不是中央垂直领导,而是选举产生的,地方也有行政院,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由君主任免,其他法官和检察官由吏司任免,无须通过君主同意。
财政分配暂定为君主院占六成,地方行政院占二成,中央行政院占一成六,司法院和检察院对比为三比一。
君主可以否决法律,但是立法院赞成票再次超过三分之二的话,君主就没有否决的权力。立法院可以弹劾行政首长,但是要得到君主的批准才能生效。
法官和御史都是终身制的。
关于选举权的规定,只有没有死的和没有被司法院和检察院剥夺选举权的人,无论男女都有选举权,未成年人由抚养人代行选举权。
选举权不是直接选举立法院代表和行政首长,只是选举选举人,目前的选举人定为每一百个人选一人。选举人才是选举立法院代表和行政首长。
立法院代表的选举人票相同就进行抽签决定,行政首长如果没有一人的得票过半的话就直接进行前两名的最后对决。
立法院代表在任何时候都是五百人,按照人口分配,没有划分地区,卞为鸾估计,即使没有划分地区,其结果也是区域性很强的,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间接选举比较适合传统文化和现实。
谢富坤听完了卞为鸾的一大堆论述,结果是一头雾水,搞不明白这些是什么东东?什么意思?只好问道:“大将军,如果这样实行的话,你的权力岂不是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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