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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章 礼法条文和朝会法


集议制的推行,还影响到军队。

枢密院的文职军官,认为军队也应该举行集议,商议军中事务。

而且在武将和护军谁是主官方面,他们倾向于护军:
“军中召集会议,商议的多半是军政。”

“应当以护军为主官,拥有否决权力。”

这无疑将护军凌驾在武将之上,朱由检对此是不大满意的。

然而此时的朝堂上,除了五军都督之外,根本没人为武将说话。

而五军都督府又没什么实权,里面任职的勋贵,也认识到不到这件事的重要性,根本没有人站出来。

这让朱由检不得不亲自下场,说道:

“军中将领和护军,都能称得上主官。”

“但是两者职责要有侧重点,一个侧重军令,一个侧重军政。”

“军令方面的会议,就以将领为主官。”

“军政方面的会议,则以护军为主官。”

“两者不分先后,可以称为双主官。”

这种和稀泥的态度,无疑让枢密院官员不满。

枢密同知袁可立道:

“兵者国之大事,怎么能如此草率呢?”

“难道军中出了事情,还要先分辨是军令还是军政?争论应该由谁召集会议、确定谁是主官?”

军令和军政事务有时能轻易分清,有时根本分不开。

袁可立认为双主官这种办法太儿戏,根本不适合处理军中事务。

朱由检却见过后世的双首长制,感觉双主官能够磨合,确保无论是谁,都不能随便带着军队造反。

所以他对此很坚持,说道:

“双主官是这次军制改革的重点,以后所有军队都要实行双主官,确保不被一人控制。”

“至于军令和军政的分别,可以想办法解决。”

说着,他向袁可立等人道:
“作战、训练事务,毫无疑问属于军令,由将领主导处理。”

“军官选拔、考功稽勋、教育、后勤,毫无疑问属于军政,由护军主导处理。”

“今后枢密院和兵部下发的文件要明确,注明军令和军政分类。”

这解决了从上级而来的事务分类,至于日常事务,朱由检把它们分为平时和战时:

“平时除了明确属于军令的事务外,由护军主导处理。”

“战时则完全以将领为主官,一切以作战胜利为中心,包括军政事务处理。”

“护军如果不分轻重在战时争权夺利,因此影响到战事的,要受军法审判。”

这个划分,解决了大部分情况下的主官争议。

那就是平时除了明确属于军令的事务外,以护军作为主官。

战时所有军务都为作战服务,可以说都属于军令,完全以将领为主官。

群臣对此议论纷纷,有的人觉得这样划分很明确,有利于作战指挥。还能在平时约束将领的权力,让将领不至于坐大。

有的则认为皇帝给将领的战时权力过大,如果有野心的将领以进入战时状态为理由掌管全部军务,还是有可能发动叛乱的。

他们认为战时军政事务也要由护军主导处理,就像平时军令事务由将领主导一般。

对此,朱由检道:
“战时护军就是监军,有监督将领执行军令的权力。”

“如果主将推委不前,护军有权催促,甚至以违背军令解除主将职权,按指挥顺序由其他将领替代。”

“将领的权力在战时也是受到监督的,不能为所欲为。”

又语重心长地对群臣道:

“军队虽有作战责任,但是大部分时候,还是在和平状态,护军在大部分事务上都能作为主官。”

“如何区分平战,还有如何划分军令军政事务,都是诸位的责任。”

“在防止主官肆意妄为、发动叛乱方面,是需要众卿认真考虑的。”

这让群臣认识到,皇帝还是倾向于让护军掌权的。只是作战的事情到底不是儿戏,需要给前线将领放权。

想着护军在战时作为监军权力也不小,他们接受了这个说法。决定严格划分平时的军令事务,并且对进入战时状态严格限制。

朱由检听着他们的讨论,感觉这些文官出身的枢密院官员还没有把自己完全当成军官,更多的是站在文官立场上思考问题,而非一切为了作战。

这让担心作战受到影响的他,明确道:

“交战戒严区域,可以说随时都在准备作战,军中以将领为主官。”

“边疆遭到入侵时,将领可立即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抵御敌人入侵。”

“内地则需要上级命令,或者和护军联合确认,或者召开集议会通过,方可宣布进入战时状态。”

“现在讨论一下,军中集议会成员,有哪些人?”

简单粗暴地定下了进入战时状态的方法,又用集议会成员的事情转移群臣注意力。

群臣对这点果然更加关心,提出各种意见。

有的认为应该以品级决定,有的认为应该以上级指派,各种意见不一。

最终,朱由检决定道:
“营级以上必须设集议会,由包括军事主官和参谋长在内的前三指挥顺序将领,还有护军、后勤主官组成。”

“如果所在地有锦衣卫镇抚使或监军御史,他们也可以加入集议会。”

“营级以下则是军事主官和护军主官,再加上参谋、后勤主官,以及作为士兵代表的士官长。”

“三人以上都应举行集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诸司服从朝廷,商议决策事务。”

这是仿照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原则,朱由检又具体道:
“集议会的成员一律平等,可以允许赞成,也可以允许反对,还可以弃权保留意见。”

“但是在集议会做出决策后,无论商议时什么态度都要执行,不得推诿塞责。”

“具体的议事规则,也就是提议、商议、表决的办法,由国会礼法委员会制定,写入《朝会法》中。”

“枢密院再据此制定《军队议事条例》,对军中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这让群臣纷纷赞同,他们最认同当今皇帝的一点,就是当今皇帝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从礼法中找出条文。没有的也会制定,不会毫无根据由着性子做事。

群臣在适应这一点后,越来越如鱼得水。这也让一些人的心思越来越活泛,甚至想挑起党争的原因——

在摸清了当今皇帝的行事风格后,他们发现皇帝并不难对付。只要就事论事有着切实依据,皇帝就是不高兴,也会按照条文处置。

这让他们对制定礼法都很热心,争取让皇帝行事越来越有章法,不用担心触怒皇帝遭到惩治。

同时,习惯了皇帝信息轰炸的他们,也没有像以前那样迷迷糊糊就通过了皇帝的提议,而是对这些条文,一条一条分析。

前三顺序指挥将领、护军、后勤主官,再加上可能存在的锦衣卫镇抚使和监军御史,一起组成集议会。大体维持了武将和文职军官的平衡,群臣没有什么好说的。

但是集议时一律平等,他们就不是很习惯了,袁可立道:

“陛下说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又说下级服从上级,到底应该要如何商议?”

朱由检详细解释道:
“下级服从上级,是说级别低的集议会,服从级别高的集议会。”

“例如小队集议会的决定,就应该服从所属大队集议会的决定。”

“区县的集议会决定,要服从所在府集议会的决定。”

“各部的集议,则要服从院议、阁议,还要服从朝会决议。”

“以后大明诸司只要官员数量在三人以上的,都要设立集议会。集体商议策后,才能按流程动用印信下发公文。”

“诸司官员私人下发的命令无效,可以不用执行,就像你们对待中旨一般。”

这话说得群臣忍不住笑了起来,听得出皇帝对他们抵制中旨其实很不满,如今想让官员也尝尝私人命令被抵制的滋味。

至于成员平等的事情,朱由检道:
“集议时一律平等,是说参加集会的成员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如同廷议一般。”

“包括主官也是一样,只有一票权力。”

这么说群臣就明白了,廷议的时候确实不看官位高低,参加者都是一票。

在当今皇帝制定选票计票办法后,这点就更明白了。

这在朱由检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不过袁可立却提出一个问题,询问道:
“如果集会成员一律平等,集议会应当由谁主持呢?”

“臣以为召集会议的主官,应该像陛下主持朝会一样,作为集议会的主持人。”

“他虽只有一票,却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的权力。”

召集会议和否决的权力,都是朱由检之前授予的。

此时他想着这两点,感觉主官的权力,确实高于普通集议会成员。

而且袁可立的话中还隐藏着一个意思,那就是朝会上皇帝和群臣都不平等,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根本无从说起。

所以朱由检从善如流,修正道:

“集议会的成员,除主官外一律平等。”

“参加会议的成员,在决策时都拥有一票权力。”

“但是主官有否决权,可一票否决集议会决议。”

这下群臣终于满意了,尤其是各衙门的主官。

不过朱由检这时,又提出来一个问题,把自己授予主官否决权的用意道了出来:
“主官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朕对朝会和廷议、廷推、廷鞫的决定,是否有否决权力呢?”

这让群臣面面相觑,有些答不上来。

因为理论上来说,皇帝确实有否决权,甚至在廷推时还能点陪推。

但是如果皇帝真的这样做,会受到舆论指责。

皇帝对不满意的决定,最多也就能留中不发而已。

此时,皇帝把自己的否决权和主官的否决权挂钩,群臣商议之后,还是由袁可立出面道:

“陛下确实可否决廷议、廷推、廷鞫决议,或者让群臣再次商议。”

“同理,主官在集议时有否决权。首辅可否决阁议,六部尚书可否决部议,九寺正卿可否决寺议,各院掌院可否决院议。”

如此可谓皆大欢喜,皇帝、首辅和各衙门的主官,对此都很赞同。

这些主官是认为有了否决权他们在本衙门的地位能够得到保障,朱由检则是认为明确否决权后,他对不喜欢的决议总算能一票否决了。

这样他就能对朝政更好地放手,不至于每次廷议和廷推,都要小心翼翼计算票数,避免结果会不符合心意——

劳心劳力了两年多后,他实在不想把精力浪费在这种事情上。决定以后对不符合心意的结果就否决,而不是完全把控廷议和廷推。

至于因此引来非议什么的,在给主官否决权后他也不在乎了。因为他相信大明诸司主官将来一定会用否决权,他们在这点上,根本没底气指责自己。

就在这样的来回商议中,大明的朝会和集议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之前规定的廷推法、廷议法等制度,同样被纳入《朝会法》。

唯有国会,因为需要由选举产生,还要规定士农工商比例,要制定单独的《国会法》,甚至要制定专门的选举法律。

这些被写入《大明礼法公约》、由礼法衍生的法律,被定为和《大明律》拆分的六律一个级别,都属于第一等级法律。

刘宗周主持的国会礼法委员会,根据商议的结果,初步拟定一条礼法条文:
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统揽大明国事,召开朝会处理国事,大明诸司需遵行之。

大明帝国朝会有大朝会、常朝会、常参会,皇帝应定期召开,百官按职级参与。

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

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未担任大学士的辅政大臣、弼政大臣、议政大臣、承政大臣、枢密大臣、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

大明皇帝对国会、朝会、廷议、廷推、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

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诸司主官可主持召开集议会,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

具体由《大明帝国朝会法》规定之。(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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